外曰:汝先言,有一瓶異,是亦有過。有何等過?
內曰:若有等異一一無。若有一瓶異各各無。
瓶與有一異者,此瓶非有非一。
有與一瓶異者,非瓶非一。
一與有瓶異者,非瓶非有。如是各各失。
復次若瓶失,有一不應失。
有失,一瓶不應失。
一失,有瓶不應失。以異故。譬如此人滅,彼人不應滅。
外曰:不然。有一合故有一瓶成。
有一瓶雖異,瓶與有合故瓶名有,瓶與一合故瓶名一。
汝言瓶失、有一不應失者,是語非也。何以故?異合故。
異有三種:一合異;二別異;三變異。
合異者,如陀羅驃、求那。
別異者,如此人、彼人。
變異者,如牛糞團變為灰團。以異合故,瓶失一亦失,一失瓶亦失,有常故不失。
內曰:若爾多瓶。瓶與有合故有瓶,瓶與一合故一瓶,又瓶亦瓶,是故多瓶。
汝言陀羅驃、求那合異故,瓶失一亦失、一失瓶亦失者,我欲破汝異,云何以異證異?應更說因。
外曰:總相故、求那故,有一非瓶。有是總相故非瓶,一是求那故非瓶,瓶是陀羅驃。
內曰:若爾無瓶。若有是總相故非瓶,一是求那故非瓶,瓶是陀羅驃故非有非一,是則無瓶。
外曰:受多瓶。汝先說多瓶欲破一瓶,更受多瓶。
內曰:一無故多亦無。
汝言瓶與有合故有瓶,瓶與一合故一瓶,又瓶亦瓶。
若爾,世界言一瓶,而汝以為多瓶,是故一瓶為多瓶。
一為多故則無一瓶,一瓶無故多亦無,先一後多故。
復次,初數無故。數法初一,若一與瓶異,則瓶不為一,一無故多亦無。
外曰:瓶與有合故。瓶與有合故瓶名有,非盡有。如是瓶與一合故瓶名一,非盡一。
內曰:但有是語,此事先已破,若有非瓶則無瓶。今當更說瓶應非瓶。
若瓶與有合故瓶有,是有非瓶。
若瓶與非瓶合者,瓶何以不作非瓶?
外曰:無無合故非非瓶。非瓶名無瓶,無則無合,是故瓶不作非瓶。今有有故應有合,有合故瓶有。
內曰:今有合瓶故。
若非瓶則無有,無有則無合,今有合瓶故有應為瓶。
若汝謂瓶未與有合故無,無故無合;如先說,無法故無合。
如是未與有合時瓶則無法,無法故不應與有合。
外曰:不然。有了瓶等故,如燈。
有非但瓶等諸物因,亦能了瓶等諸物,譬如燈能照諸物。
如是有能了瓶故,則知有瓶。
內曰:若有法能了如燈,瓶應先有。
今先有諸物,然後以燈照了。
有若如是者,有未合時瓶等諸物應先有。若先有者,後有何用?
若有未合時無瓶等諸物,有合故有者,有是作因非了因。
復次,若以相可相成,何故一不作二。
若汝以有為瓶相故知有瓶者,若離相可相之物則不成,是故有亦變更有相。
若更無相知有法為有者,瓶等亦應爾。燈喻先已破。
復次,如燈自照,不假外照;瓶亦自有,不待外有。
外曰:如身相。如以足分知有分為身,足更不求相。如是以有為瓶相,故知有瓶,有更不求相。
內曰:若分中有分具者,何故頭中無足。
若有身法於足分等中,為具有耶?為分有耶?
若具有者,頭中應有足,身法一故。
若分有者,亦不然。何以故?有分如分。
若足中有分與足分等,餘分中亦爾者,則有分與分為一,是故無有有分名為身。
如是足分等自有,有分亦同破。
有分無故,諸分亦無。
外曰:不然。微塵在故。諸分不無。
何以故?微塵無分,不在分中。微塵集故,能生瓶等果,是故應有有分。
內曰:若集為瓶一切瓶。汝言微塵無分,但有是語,後當破,今當略說。
微塵集為瓶時,
若都集為瓶,一切微塵盡應為瓶。
若不都集為瓶,一切非瓶。
外曰:如縷渧集力。微塵亦爾。
如一一縷不能制象,一一水渧不能滿瓶,多集則能。
如是微塵集故力能為瓶。
內曰:不然。不定故。
譬如一一石女不能有子,一一盲人不能見色,一一沙不能出油,多集亦不能。
如是微塵,一一不能,多亦不能。
外曰:分分有力,故非不定。
縷渧分分有力,能制象、滿瓶。石女、盲、沙分分無力故,多亦無力,
是故非不定,不應以石女盲沙為喻。
內曰:分有分一異過故。分有分若一若異,是過先已破。
復次,有分無故分亦無。
若有分未有時,分不可得,云何有作力?
若有分已有者,分力何用?
外曰:汝是破法人。世人盡見瓶等諸物,汝種種因緣破,是故汝為破法人。
內曰。不然。
汝言有與瓶異,我說若有與瓶異是則無瓶。
復次,無見有、有見無等。汝與破法人同,乃復過甚。
何以故?頭足分等和合現是身,汝言非身,離是已別有有分為身。
復次,輪軸等和合現為車,汝言離是已別有車。是故汝為妄語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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